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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包括哪些税种?地税是什么税?

2022-06-01 17:05:10  信息编号:K100062  浏览次数:555

地税包括哪些税种?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



来源:濮阳新闻综合频道


2021-07-15 173558


青春飞扬


地税包括哪些税种?


地税征收的税费很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烟叶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是什么税?



地税也就是地方税,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税的种类: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地方税简介: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地方税征收管理;编报地方税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4、负责系统税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5、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6、负责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税法宣传和税收理论研究。



7、承办市地方税务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税体系建立:



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建立的,其后在收入划分方面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未变。1994年税改初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税制度,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税改出台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改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持续下降的局面,这次税改较多地考虑了增强中央可控财力,在地方税制的设计与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调节经济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趋势,导致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既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也要考虑地方的发展需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地方税体系建设有望加快



业内人士建议,需注意税制改革带来的中央地方博弈问题,加速构建地方税体系。



专家认为,对现有的税收体制而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进意味着营业税这一地方主要税收将受很大影响,增值税大部分上缴中央将进一步影响地方税收。按目前税制,除个别部门外的营业税税收由地方所有外,增值税按25%75%比例分属地方和中央。数据显示,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占全国总税收的42.5%。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营改增”表面看是两个税种的归并,但实际会倒逼财税体制改革的配套,推进建立新的地方税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营改增”后要稳定地方财源,不能完全依赖于中央财政,而是需要建立一些独立的税种增强地方财政自主能力。



在消费税征收环节上,许善达建议,把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如此将遏制地方为扩大税源而盲目投资的行为。将转移后的消费税划归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有助于解决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



高培勇认为,消费环节征收和地方利益挂钩,地方对税收征管会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征税税源往往分布不均,但是如在零售环节征收,就是在哪个地方消费,哪个地方纳税,这个税源就分布均匀了。”



在房地产税方面,相关立法工作和清费立税工作有望加快推进,有望成为地方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专家认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明显的区域性,北上广等地房价很高,但一些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局面。因此,未来房产税征收要因地制宜,考虑地区差别,给地方政府比较大的自主权,根据地方情况作出决定。



在资源税改革中,消息人士透露,煤炭从价计征时机成熟,财政部门已将其列入近期工作计划。对磷矿石从价计征改革推向全国在财政部门考虑中。



环境保护费改税将进一步推进。目前,相关部门已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提上日程,将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收费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税率。



地方税的特点:



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地方税税制完善:



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要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第一完善地方税的税种。现行地方税法规、政策有的滞后,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有的又过于超前,可操作性不强。税制改革要有阶段性目标,先从容易做的开始,逐步推进。当务之急是把现有的地方税种完善起来。地方税的法规条例有的还是上世纪50、80年代的,已不适应现状。第二拓宽地方税的税基,扩大地税规模。在时机成熟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一些相对固定的政府收费项目,也可划归地税管理。以后各地地税系统的工作应是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一是比较固定的行政收费。各自为政,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征收不规范,管理相对人奉行十分不便。费改税改一批,这不是为部门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行政服务,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的地方非税收入高出税收收入40多个百分点。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迄今为止,这项改革已进行了两年,由于顺应了我国经济演进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应。随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将失去当前最大、占比最高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全面到位之日,就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重新划分之时。



地方税的外国体系:



地方税体系是指由多种地方税种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明确的税权划分,相对独立的征收管理机构的统一体。因而,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税收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机构等四部分组成。尽管这四因素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同,但它们是密切联系的完整统一体,对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四要素。文章将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国外地方税体系进行比较分析。



权限



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税权划分是分级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各级税收体系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论及地方税税收权限问题时,实际上讨论的是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绝对的中央集权或绝对的地方集权。具体则是指以上四种权限中中央集什么权、地方分什么权的问题。从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情况看:



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是各国税权划分上的共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行集权式分权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分散式分权模式国家,各国大致上都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比如,尽管美国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权,但在税权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对州和地方以及州对地方在税收权限上的制约。



2.从税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看,税权划分有三种模式:



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点是各级政府都被赋予很大的税收权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对独立的税收权限,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和优惠权等,这是形成统一的联邦税制与各异的州与地方税制并存这一独特格局的根本原因。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证各级财政尤其地方财政自主地组织和支配财源,实现各自的财政职能和财政目标,但同时它对各级税权关系的协调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指将某一部分税权划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这一类如德国与日本。在德国,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州以下地方当局则无税收立法权。而征管权方面,除关税及联邦消费税外的其他税收的征管权均分散给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于州一级。日本与德国类似,税收立法权大多集中于中央,管理使用权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对地方的税权限制更详细具体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税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许多相关规定的制约,如课税否决制度、对特定税种税率规定上限甚至统一税率等。该方式若处理得当,可以体现出集权而不统揽,分权而不分散的优点。



③集中型:指基本税收权限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较少的权限,如在英国、法国、印度和韩国,不论中央税还是共享税或地方税的立法权均集中于中央,地方只对其专有税种享有一定的调整权和征管权等机动权力。



由上可以看出,一国政治体制是影响税权划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权型税权划分模式大致分布在单一制国家和集权制国家,分散型模式则多数分布在联邦制国家和分权制国家,而界于集权与分散之间的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模式既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又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3.就税收权限的四项内容看,首先,对于立法权各国基本上都将其集中于中央,特别是对主要的地方税种立法权更是如此,即使在联邦制国家(除美国以外),税收立法权的分散也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税种的立法权由地方拥有,如德国除了娱乐税、狗税、渔猎税和许可证税以外的税种立法权归州级政府外,其他税种立法权均集中于联邦。而在印度,无论中央税、地方税还是共享税的立法权无一例外均集中于中央。至于中央政府掌握的立法权内容是对地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种名称仅有原则性规定,还是十分具体的对地方税征收方面,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征收方法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集权制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采取后种做法。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些税权还有分散的余地,但后者则没有。其次,除立法权外的其他税收权限,在分权制国家往往分散在地方,而在集权制国家除征管权外则相对集中在中央,使地方税税收权限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带来了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提高。如韩国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经历了从1975年10.2%、1985年12.2%以至1995年21.2%的上升过程,地方税规模的这一显着变化反映了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扩大。



4.税权划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以法律的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确定下来是一种普遍做法,如美国宪法中对联邦及各州、地方的税权划分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日本与韩国地方税权则是以《地方税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的。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管理与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税权的实施。



税种



税种的划分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保证,也是一个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税源的问题。从各国地方税种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



1、税种性质方面:地方税种大都是税源较分散,流动性较差,对宏观经济影响面较小,收入规模也相对较小的税种,或一些零星的税种,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源较集中,流动性较强,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显然一国地方税税种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税权大小决定的。



2、税种划分形式方面:地方税中既有地方专有税种,也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一般来讲,各国地方政府都有其专有税种,这些专有税种有独立的征税对象,税源划分也清晰,同时也有一些国家设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或共享税,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有美国、德国等九个国家对所得税、货物税和劳务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分割。这类税种的分割增强了地方税税源的弹性,同时也使地方从中获得了相当的财力。



3.税种类别方面:总的来讲,各国地方税种几乎涵盖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在内的所有税种,但各国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地讲:



(1)财产税类:这类税收主要有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其很强的地域性且对宏观调控影响不大,各国一般将其划为地方税。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在州税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税收中比重较大,但对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和赠予税,许多国家将其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地方税,如德国将遗产税列为州税。



(2)所得税类:



①对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的地方税中并无个人所得税或相对中央政府来讲,地方个人所得税微不足道。但也不乏将个人所得税置于地方税重要地位的国家税收,如美国两级地方政府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5%(1992年);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设为共享税,日本两级地方政府税收中均存在居民税且是主体税种之一,韩国市郡级税中也以居民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



②对于地方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开征公司所得税的只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级开征企业所得税的较多,如美国、日本、印度和德国等。除企业所得税外,有些国家地方政府还向企业征收与所得有关的其他税收,如法国的职业收入税,对国内经营工商业的个人或法人组织所得利润征收。



(3)商品税类:大部分国家将重要的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划为中央税,如印度、法国、英国,或划为共享税,如德国。而有些国家将它们列为地方税,如美国的销售税,印度的营业税。有时单环节课征的商品税种往往划归地方,主要的消费税都划归中央,而将一些不重要的特别(种)消费税划归地方也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韩国、德国。



(4)资源税类:主要有土地税、资源税等。如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印度的地方政府都开征了土地类税收。这类税的开征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源,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地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5)其他税种:国外地方税收中还有许多小税种,包括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税种。如法国、印度、德国地方政府都开征的娱乐税,法国和印度都开征的广告税等。



4、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建设是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各国根据本国的税种设立情况、税源分布、地域特点及地方政府的需要等复杂因素,选择了不同的税种或税种组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从各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类别上看,许多国家选择了财产税,如在美国,财产税收入约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3/4,日本财产税占市町级税收收入37%,法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中建筑税、住宅税分别占44%和26%.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的原因主要在于两点:①税基稳定,纳税面宽,且征收方法简便,透明度高;②财产税充分体现了受益原则,即不论个人财产还是企业财产都享受着地方财政公共支出的利益,因而理所当然应该纳税。正是基于以上两点,财产税在许多国家地方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除财产税外,把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国际发展的新动向。如日本都道府县税收收入40%来源于事业税,市町村税收收入中51%为居民税收入。韩国市郡级税也以居民税为主体税种之一。根据IBM的统计,其25个成员国中所得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国家有11个。所得税适于作地方税的特点主要有:①税源潜力大;②依能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③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但与财产税不同的是,所得税要求地方政府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得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进程。



规模



地方税规模反映了地方税权的真正实现程度,国际上有多项衡量一国地方税规模的指标,本文主要从以下两项指标出发对国外地方税规模进行比较分析:



1、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



从大多数国家税收分配的情况看,集权制、单一制国家这一指标的数值较小,如英法两国地方税多年来所占比重只有10%左右,韩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其地方税所占比重才达到20%左右。而分权制、联邦制国家这一指标的数值则较大,如美、德两国地方税所占比重分别在35%和52%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制国家地方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也出现了下滑的趋势。



但中央在税收分配中占绝对比重却是大多数国家税制的共性,最高的英国为90%,其次法国85%、印度70%、日本65%、美国66%。主要财力集中于中央,有利于增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和保证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



2、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



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从构成上看一般包括地方税收入、中央补助收入、地方政府有偿服务收入、债务收入等,而以前两项为主。如美国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地方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了70%和24%,在日本的都道府和市町村两级财政收入结构中地方税比重分别达到了36%和38%,而包括交付地方税、让与地方税和国库支出金的中央补助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分别达到了40%和27%.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由地方税、中央拨款、借款、规费收入等组成,但地方税比重很小,地方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的拨款和借款。如在印度,中央通过下拨共享税、提供补助和**等方式,向地方提供的资金近几年约占邦财政收入的40%(1989-1990年度预算中这一比例达到了49.29%)。韩国地方政府支出不足部分也主要靠中央补助金解决。1989年,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8%,超过了地方税9个百分点。



可见,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指标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比重的大小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首先,一国地方税的必要收入规模由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来决定。但其现实可能规模却受经济税源的制约。同时,一国的政治体制,地方税权大小,不同财政收入形式的筹资效率对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形成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总之,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必须依本国国情而定。



征管机构设置



地方税征管机构是实施地方税征管权的组织保证。外国地方税征管机构的设置,大致可以总结划分为两种情况:



1、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税征收机构,并独立征收地方税,地方税务机构与中央税务机构相互独立,职责分工明确。这一种情况又有两类,一类是地方税务机构单独设立,如美国,与分级分税体制相适应,分别设有三级税收征管机构,分别独立征管划归本级征管的税收,三级税收征管机构工作上相互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存在领导与隶属关系。一类是并不设立独立的税务机构,地方税的征收由设在地方财政部的相应机构征收管理,如英国的地方税由各郡、区财政局下属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分税但不分机构,全国只有一套税务机构,地方税务机构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派出机构,受上级领导与管理,如在法国,全国只有中央一套税务机构,地方政府无相应的征管机构,地方税由中央税务总局和公共会计局设在各区、省和市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独特的征管机构设置方式,如在德国,税收的征管不是通过设立国税与地税两套体系,而是由联邦与州财政部共同在州设立的财政总局内分设的联邦机构和州机构两个系统来完成。这个系统中最重要的联邦机构是海关,而州机构下设州税务局,不但征收大部分联邦税,还负责征收除进口增值税外的共享税和州政府的专享税。地方税务局作为州的派出机构,只征地方税,并向地方政府负责。



可见,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呈现多样化,分税制并不意味着一定分设机构,地方税务机构也不一定单独设置,即使单独设立也不一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一切都应根据本国政体、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征管水平、税源分布等因素来决定



来源:快懂百科


2021-07-12 1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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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包括哪些税种?


在地税申报的税种,一共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费、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税是什么税?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金、工会经费等。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地方各税、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和规定。



(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及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汇总编报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计划以及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五)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和票证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



(六)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内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



(八)组织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



(九)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税的申报流程:



地税申报是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而且营业税也属地税申报范畴,地税一般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申报流程是什么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下:



(1)营业税申报






营业税是每月都要缴纳的,是根据营业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这个营业收入是不能够扣除成本的!每月15号之前在地税大厅申报缴纳,需要纸质文档2份吗,及申报表2份。



(2)三税申报




三税即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这三税只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这三种税一种或者多种就要缴纳,也是用地税申报表申报,每月15号之前申报缴纳。



(3)印花税申报






印花税是公司发生业务,与其他人签订合同还有购买财务账簿等情况就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有才交,每月发生印花税活动就不交,但是每个公司都是要设立财务账簿的,所以每年都是要缴纳的!发生了相关活动就自行申报,地税申报表2份交大厅缴纳税款。



(4)土地使用税申报






土地使用税是每年缴纳的,可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申报,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全年的,一般是6月份和12月份缴纳;土地占用面积乘以适用税额计算出应缴纳税额的,限县级以上城市缴纳。一式两份申报表交税务大厅缴纳税款即可。



(5)房产税申报




房产税申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是所使用房产产权属于公司或者拥有房产控制权的情况,应纳税额等于房产余值乘以12%,计算出应纳税额之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左右申报缴纳税款,每年缴纳,可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缴纳也可以一次缴纳。一式两份申报表交税务大厅缴纳税款即可。



(6)个人所得税申报






房产税申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是所使用房产产权属于公司或者拥有房产控制权的情况,应纳税额等于房产余值乘以12%,计算出应纳税额之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左右申报缴纳税款,每年缴纳,可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缴纳也可以一次缴纳。一式两份申报表交税务大厅缴纳税款即可。



(7)其他税申报



其他税种也是大同小异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公司税务专管员或者税务大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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