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净化

咸阳市就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2022-10-12 18:02:44  信息编号:K225562  浏览次数:133

咸阳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问题,切实提升咸阳市铸造行业污染治理能力水平,降低污染排放量,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参照国家环保有关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咸阳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治理范围


咸阳市范围内所有铸造企业。


二、治理技术要求


参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等文件,提出咸阳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一)能源使用


1.企业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如: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等。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2.铸造行业企业的能耗指标应满足《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中相关要求。


(二)治理技术要求


物料存储废气治理要求


3.膨润土、硅砂等粉状物料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储库。


4.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及其他原辅材料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


5.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密闭储库中。


6.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物料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7.车间内的原辅材料应采用隔墙等措施分类堆放;控制原材料灰分粉尘外泄,保证原辅材料清洁。


物料转移和输送废气治理要求


8.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9.散粒状干物料输送宜采取密闭化、管道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措施,减少转运点和缩短输送距离。


10.除尘设施卸灰、输灰应密闭。


11.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12.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铸造生产过程颗粒物治理要求


13.上料口、出渣口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14.金属熔炼(化)、造型、制芯、落砂、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抛丸清理及热处理等工序的产尘点均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高效除尘设备。


15.制芯工序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操作。


16.球化处理应在固定区进行,并采取加罩等除烟尘(气)措施。


17.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均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18.浇注工序设置浇注区或浇注段,采用外部罩的罩口应尽可能接近污染源并覆盖污染源。对于树脂砂、水玻璃砂等工艺生产特殊尺寸(特大等)铸件或使用地坑造型的,浇注和冷却工序在密闭车间或密闭空间内进行并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待砂型冷却至无可见烟尘外逸时,环保设备方可停止运行。


19.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


20.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


21.各产尘工序及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铸造生产过程VOCs治理要求


22.制芯(热芯盒)、覆膜砂(壳型)工序VOCs采用活性炭吸附或更高效的处理措施;制芯(冷芯盒)工序VOCs采用吸收法或更高效处理措施;浇注(树脂砂)VOCs工序采用活性炭吸附、吸收法或更高效的处理措施。


23.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采用吸附脱附+蓄热燃烧、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焚烧法等高效处理设施。


24.涂装过程中调漆、喷涂、流平、烘干、清洗喷枪等作业应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收集后采用吸附脱附+蓄热燃烧、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焚烧法等高效处理设施;如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或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的涂装工序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措施;使用纯无机涂料的热喷涂工艺,可采用布袋除尘等粉尘处理措施.


其他要求


25.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26.加强废气处理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27.管道布置顺畅、整洁,尽量明装,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28.主要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单独计电,确保通风除尘设备提前于工艺设备运行和滞后于工艺设备停止运行。


29.现有A级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等级尚未达到A级的其他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环境管理水平应达到A级企业绩效指标标准。


30.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行相关技术法规政策要求。


三、生态环境管理


31.设置专职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32.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档案文件齐全。


33.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活性炭等吸附剂更换量和时间、UV灯管更换记录等)、监测记录信息(废气监测报告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燃料(天然气等)消耗记录、活性炭等材料购买记录凭证等,并规范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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