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8 14:28:03 信息编号:K201996 浏览次数:3686
1月18日,发改委下发《2021年第40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修订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了有关内容,目的在于体现发展导向的同时因地制宜。
4大方向——科技自立自强、产业有序转移、发挥地方特色、补短板强弱项
目录将成为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
1、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经国务院同意,该优惠政策已明确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
3、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认定标准由70%放宽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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