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

解决“隔墙售电”推进难的关键是市场化

2022-01-28 10:10:22  信息编号:K211424  浏览次数:195

今年1月初,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及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配套政策机制,推动增量配电企业发展综合能源服务,创新发展新能源直供电、隔墙售电等模式。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再次提出,要推动开展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落实相关价格政策。一个月内两次提及“隔墙售电”,触动了这一售电模式创新敏感的神经,是“隔墙售电”要破冰了吗?


“隔墙售电”有利于新能源就近消纳


从全社会用能的角度看,“隔墙售电”允许分布式能源通过配电网将电力直接销售给周边的能源消费者,而不是必须先低价卖给电网,再由用户从电网高价买回,电力就地生产和消费,效率最高,避免了长距离输送带来的能量损失(当然,由于地区发展以及用电需求不均衡长距离输送必然存在)。从另外一个角度说,“隔墙售电”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实现电力的就地平衡,售电范围在配电网内,实现了新能源的就近消纳,减轻了电网的负担,也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一个重要要素。


“隔墙售电”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现“隔墙售电”就要建立适应配电网内消纳的交易模式,电网公司就输配电服务收取“过网费”,按照卖方交易电价+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结算电价,免除了最高电压等级输配费用和交叉补贴,买卖双方都可受益。


配电网内交易的输配电价。对于交易双方来讲,“隔墙售电”带来的最大优惠源于减少了输配电价,回避不了“过网费”的问题。电网公司在相应配电网提供了服务,形成配网设施的投资也应有相应的回报,不缴“过网费”不合理,电网公司没道理为此承担免费服务。但到底减少了多少,该缴纳多少,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可以仿效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的方式,核定配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后的价格由市场主体承担,江苏、山东等省已经有按电压等级核定输配电价差的经验。


“隔墙售电”电量的交叉补贴。从市场化原则去理解,这个问题应当不存在,分布式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完全是市场行为,同时享受政策和市场红利“两头占”明显不合适,这对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提供交叉补贴的市场主体明显不公平。


分布式能源电力的辅助服务。新能源电力具有波动性、间歇性,必然会有其他电源为之承担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分布式能源也不能例外,参与市场化交易就要为所享受的辅助服务支付费用,提供辅助服务的电源企业和电网企业已经为此承担相应的成本。当然,这部分辅助服务的价值该如何计算需要探索、尝试和创新,参照已经形成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省级电网范围内按比例分摊有可能是现阶段可以操作的一种方式。


找准方向,形成共识


随着新能源装机规模的扩大,消纳问题越来越突出。在配电网内实现从电源源头到用户负荷的平衡,实现就近消纳是一种更好、更经济的发展思路。这就是实现“隔墙售电”模式创新的动因,也应当是相关各方从“双碳”目标的高度,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角度应当达成的共识。


解决“隔墙售电”市场主体各方的矛盾,还应当回到电力体制改革确定的市场化方向,利用市场化方式解决。目前新能源成本已经大幅下降,基本实现了平价上网,分布式电源承担过网费的能力增强了,为处理好“隔墙售电”的过网费等问题提供了契机,相信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隔墙售电”可以实现电源、电网、用户三方共赢。

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资讯

电脑版|导航

环保设备网 版权所有 ©2017

皖ICP备2020019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