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9 16:00:02 信息编号:K221874 浏览次数:1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编制了《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加强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监管,提高高架火炬燃烧效率和燃烧破坏率, 减少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参考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9205 天然气标准参比条件;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HJ 1094 石油炼制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高架火炬系统的一般规定、热值监控、流量监控、火焰监控等有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和扩建高架火炬系统的设计、运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及监督管理。
流量监控:1.高架火炬系统应安装流量计对以下气体流量进行连续监测,并保存记录1年以上:1.1 筒体前火炬气总管内的气体流量;1.2 调整热值用燃料气流量,长明灯燃料气流量;1.3 助燃蒸汽流量;1.4 助燃空气流量,预混火炬气的空气流量。
2.火炬气流量计应满足:当火炬气流速≥0.03 m/s 但≤0.3 m/s 时,流量计的最大绝对误差不 超过仪表量程的±20%;当火炬气流速>0.3 m/s 时,流量计精度等级需满足 5.0 级。
3.蒸汽助燃或无助燃型火炬头出口流速限值按式(3)计算且应≤122 Nm/s,按(4)式计算 得出的出口流速应小于等于本出口流速限值。
火焰监控:1.高架火炬点火设施需符合 SH 3009 的要求。
2.火炬气进入火炬头燃烧时所有长明灯应保持常燃。
3.应连续监测长明灯火焰状态,监测设备可为热电偶、紫外线火检或红外线探测器等,并保存 记录1年以上。
4.应连续监测火炬头火焰状态,监测图像(至少每15秒获取一次)或视频中需含日期与时刻 戳,并保存记录3个月以上。
5.当火炬气进入火炬头燃烧时,企业应每天至少执行一次黑烟排放观测并做好观测记录(含黑 度与黑烟累计时间)。
每次观测应先持续5分钟,若连续5分钟时段内黑烟持续时间≥1分钟,则应将观测时长延长至2小时,观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相关资料下载:
《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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